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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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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檢查及取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08 月 05 日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四章 檢查及取締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
對於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之檢查或抽驗,除依
藥事法
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得派員檢查或抽驗留置於家庭用戶之成藥、固有成方製劑及其裝置用袋(箱)。
第 19 條
開啟 ›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涉及偽藥、劣藥、禁藥者,依
藥事法
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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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販賣之管理
§ 13–17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0
回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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