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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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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3 月 04 日
藥害救濟法 第四章 行政救濟
§ 20–21
共 2 條
第 20 條
行政救濟
開啟 ›
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
審定
如有不服,得依法提
起訴
願及
行政訴訟
。
第 21 條
行政救濟
開啟 ›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對於
徵收
金之徵收、
滯納金
或
罰鍰
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
起訴
願及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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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藥害救濟業務
§ 9–19
下一章 →
第五章 罰則
§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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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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