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5
廢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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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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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