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1.26
廢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發給獎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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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安非他命案件經緝獲者,其舉發人員,依左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在一百公克以上未滿滿一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發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幣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二、查獲安非他命製造工廠及可供製造用之完整機器者,發給獎金新台臺幣三十萬元;同案查獲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或半成品,按其數量成成分百分率,酌發獎金。
三、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達二百公斤以上,或或破獲安非他命販賣、輸入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最最高獎額,每案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本標準未規定者,準用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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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發給獎金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1.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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