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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二章 人員設置

§ 4–107

4
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及技術之確認。 二、確保尿液檢驗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其日期。 三、訂定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 四、督導品質管制及品管尿液測試之執行。 五、確保檢驗系統及每一批檢驗之準確度並記錄之。 六、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 七、有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時,採取必要之修正及預防措施並記錄之。
6
實驗室人員應受有相當之訓練,並具所擔任工作必備之技術。
7
實驗室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均應設有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書面紀錄。
10
實驗室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