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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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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及技術之確認。 二、確保尿液檢驗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其日期。 三、訂定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 四、督導品質管制及品管尿液測試之執行。 五、確保檢驗系統及每一批檢驗之準確度並記錄之。 六、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 七、有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時,採取必要之修正及預防措施並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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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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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 4 條規定:「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