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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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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7 月 20 日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四章 附則
§ 50–52
共 3 條
第 50 條
開啟 ›
醫師依本法
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親自調劑藥品者,準用藥師法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及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第 51 條
開啟 ›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規範。
第 52 條
開啟 ›
本準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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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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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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