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親自調劑藥品者,準用藥師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醫師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親自調劑藥品者,準用藥師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本準則之相關規定。根據該法律,醫師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親自調劑藥品,並且需要遵守藥師法和相關規定。參考資料為《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及藥師法第十六至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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