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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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2 條規定醫師原則不得自行調劑,僅在公告偏遠地區無藥事人員或醫療急迫情形例外允許。
Q · 看診所醫師直接給藥,這樣合法嗎?
醫師自行調劑屬例外,原則僅限偏遠地區或急迫情形
依藥事法第 102 條,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醫師親自調劑被限縮為兩種例外:一是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二是醫療急迫情形。除此之外,調劑原則上應由藥師為之。對病人而言依醫師指示用藥不會違法,被檢視的是醫師調劑行為是否符合例外要件;都會區基層診所自行調劑長期處於被默許的灰色地帶。
深度解讀
你去診所看病,醫師看完直接從抽屜拿藥給你。這個動作在台灣的法律邏輯裡其實是「例外」,不是「常態」。藥事法的原則是「醫藥分業」:醫師負責診斷開處方,藥師負責調劑核對。為什麼要分開?因為一個人同時開藥又給藥,沒有第二雙眼睛幫你檢查劑量、交互作用、過敏史。第 102 條就是那個「例外的門」:只有在偏遠地區沒有藥師執業、或情況急迫(半夜急救、立即用藥才能救命)的時候,醫師才能合法地自己調劑。除此之外,診所裡那個「醫師親手給你藥」的動作,嚴格說在制度上是有爭議的。實務上因為健保配套和診所經營型態,這條規定的執行力被稀釋了很多年,但條文寫得清清楚楚:原則是分業,醫師調劑是例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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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