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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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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2. 2.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3. 3.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4. 4.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5. 5.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3 條保護民國 63 年前領照及 82 年前列冊的中藥業者繼續經營,是台灣中藥販賣產業賴以運轉的過渡條款。

Q · 沒有中藥師執照,可以開中藥房嗎?

幾乎不行,台灣從未開辦中藥師國家考試

依藥事法第 103 條,合法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的身分鎖定在兩個歷史時間點:民國 63 年 5 月 31 日前已換領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或民國 82 年 2 月 5 日前已列冊登記、領有證明並修習中藥課程的中藥從業人員。這兩個門檻之後沒有完整的新進路徑。第四項雖開了「修課加國家考試及格」可擴大業務(含中醫師處方調劑)的路,但中藥師國家考試從未舉辦過,等於向上發展與新血加入的通道都封死,現存執照只會隨業者老去而減少。

深度解讀

走進台北、台中、高雄任何一條老街,你會看到掛著「中藥房」三個字的店面,老闆抓藥、配藥、賣科學中藥粉,動作熟練得像幾十年的功夫。你可能從沒想過:這些店裡有絕大多數的老闆沒有「中藥師」執照,因為台灣到目前為止根本沒有國家考試的中藥師證照存在。第 103 條就是讓這套產業繼續運轉下去的「歷史夾層」。它做了三件事:第一,把民國 63 年前就拿到中藥販賣執照的人保護下來;第二,把民國 82 年前已經登記列冊的中藥從業人員保護下來,但要求他們進修中藥課程;第三,畫了一條通往未來的路(修課加國家考試,可以擴大業務到處方藥調劑),但這條路三十年來幾乎沒走通,因為國家考試始終沒辦。結果就是:台灣的中藥販賣業者,幾乎全部是在這條「過渡條款」之下勉強合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同行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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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03 條規定:「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