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4 條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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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讓民國78年12月31日前領照的老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藥師免受駐店管理限制。
Q · 老西藥房沒有藥師整天在店裡,這樣合法嗎?
依藥事法第104條,民國78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登記領照營業的西藥販賣業者與西藥種商,其聘請的專任管理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28條第1項駐店管理限制。換言之,這類老業者的藥師可不必全時駐店,屬法律明文承認的例外。但此豁免綁定於負責人未曾變更(第104條之1),一旦負責人異動即失效。
白話解讀
你家樓下開了三十年的西藥房,老闆早上開門、晚上關門,貨架上擺著感冒藥、胃藥、痠痛貼布。你以為這種店裡一定隨時都有藥師「真人坐鎮」嗎?依藥事法第 28 條的原則,藥品販賣業者確實必須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但第 104 條開了一道老店專屬的後門:在民國 7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就已經核准登記領照的老西藥販賣業者和西藥種商,他們聘的藥師或藥劑生「不必」全時駐店。這條法律承認了一個現實:在民國 70 年代以前發出去的執照,當時的設立條件根本沒有今天的駐店要求,現在用新標準回頭追溯這些老店,等於要他們全部關門。所以法律給了這群老店一張「歷史身分證」,讓他們在原條件下繼續經營。但這張身分證有非常嚴格的綁定條件,下一條(第 104-1 條)會告訴你它隨時可能消失。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104條為藥事法附則中的既有業者過渡條款,賦予民國78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登記領照的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種商「藥師免全時駐店」的歷史豁免,以保護其在舊制下取得的營業地位,避免新增駐店管理義務溯及否定既有執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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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附近的西藥房常常沒有藥師在,這樣合法嗎?▾
要看店齡。若是民國78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記領照的老西藥房,且負責人自79年起從未變更(或屬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依藥事法第104條其藥師不駐店是合法的;否則違反第28條第1項。可在食藥署「藥商藥局資料查詢」系統查設立日期判斷。
Q2老西藥房可以傳給子女嗎?▾
子女接班會構成負責人變更,依第104條之1會使駐店豁免立即失效。唯一保留的例外是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實務上可考慮聘子女為藥師員工、父母續掛負責人,等必要時再用配偶條款轉移,但需事前長期規劃。
Q3什麼是西藥種商?▾
西藥種商是舊藥事制度下經營西藥零售的特定藥商類別。本條與西藥販賣業者並列,將兩者在78年底前已領照者一併納入駐店豁免的信賴保護範圍。
Q4藥事法104條是什麼?▾
藥事法附則的歷史過渡條款,讓78年底前領照的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藥師免全時駐店,是第28條駐店義務的例外。
Q5西藥房一定要有藥師駐店嗎?▾
原則上要。第28條第1項要求藥品販賣業者須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104條的老業者豁免是例外不是常態。
Q6老西藥房的駐店豁免跟一般藥局差在哪?▾
老業者藥師可不必全時駐店但身分綁定負責人不可移轉;一般藥局須依第28條聘藥師駐店但無此移轉限制。
Q7怎麼確認一家西藥房有沒有駐店豁免?▾
查食藥署藥商藥局資料查詢系統的設立登記日期是否在78年底前,再查負責人自79年起是否從未變更。
Q8老西藥房想傳給子女怎麼做?▾
子女直接接班會觸發負責人變更使豁免失效;可考慮聘子女為藥師員工、父母續掛負責人,必要時用配偶條款轉移,須事前規劃。
Q9接手老西藥房要查哪些文件?▾
78年12月31日前的核准登記文件,加上79年1月1日後負責人從未變更的證明,兩份缺一豁免可能早已作廢。
Q10發現西藥房沒藥師駐店怎麼檢舉?▾
先確認非78年前老業者,再向地方衛生局申訴違反第28條第1項,可附用藥包、收據與營業時段紀錄。
Q11藥事法104條 vs 第103條差在哪?▾
104條是西藥販賣業者的駐店豁免過渡,103條是中藥販賣業者依63年前換照的過渡,主體與年限不同但同屬既有業者保護。
Q12104條老業者豁免 vs 第28條駐店義務?▾
第28條是全體藥品販賣業者的駐店原則,104條只對78年底前領照的老業者開例外,且綁定負責人不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78年前老西藥房(104條) | 一般西藥房(28條) |
|---|---|---|
| 藥師駐店義務 | 免全時駐店 | 須專任藥事人員駐店管理 |
| 身分可否移轉 | 綁定負責人,異動即失效 | 不涉此限制 |
| 傳承通道 | 僅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保留 | 依一般藥商變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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