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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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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讓民國78年12月31日前領照的老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藥師免受駐店管理限制。

Q · 老西藥房沒有藥師整天在店裡,這樣合法嗎?

若是78年前領照老業者就合法

依藥事法第104條,民國78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登記領照營業的西藥販賣業者與西藥種商,其聘請的專任管理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28條第1項駐店管理限制。換言之,這類老業者的藥師可不必全時駐店,屬法律明文承認的例外。但此豁免綁定於負責人未曾變更(第104條之1),一旦負責人異動即失效。

深度解讀

你家樓下開了三十年的西藥房,老闆早上開門、晚上關門,貨架上擺著感冒藥、胃藥、痠痛貼布。你以為這種店裡一定隨時都有藥師「真人坐鎮」嗎?依藥事法第 28 條的原則,藥品販賣業者確實必須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但第 104 條開了一道老店專屬的後門:在民國 7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就已經核准登記領照的老西藥販賣業者和西藥種商,他們聘的藥師或藥劑生「不必」全時駐店。這條法律承認了一個現實:在民國 70 年代以前發出去的執照,當時的設立條件根本沒有今天的駐店要求,現在用新標準回頭追溯這些老店,等於要他們全部關門。所以法律給了這群老店一張「歷史身分證」,讓他們在原條件下繼續經營。但這張身分證有非常嚴格的綁定條件,下一條(第 104-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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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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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04 條規定:「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