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4-1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之1規定,老西藥房的藥師駐店豁免綁定負責人未變更;負責人變更即失效,僅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為例外。
Q · 老藥房過戶給子女,還能免聘駐店藥師嗎?
不能,僅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才保留豁免
依藥事法第104條之1,民國78年底前領照的老西藥房,要保有『不必聘駐店藥師』的優惠,前提是負責人自79年1月1日起從未變更且持續營業。一旦過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優惠立即失效。唯一例外: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的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配偶接任者,可繼續適用。子女、其他親屬、員工接手都不在內。
深度解讀
上一條給了民國 78 年前的老西藥房一張「藥師不必駐店」的VIP卡,這條就是告訴你這張卡的有效期限怎麼算。它寫得非常清楚:那個「老業者」身分是綁在「藥商負責人從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以後從未變更」這個條件上。負責人換了人,VIP卡就立刻作廢。唯一的例外是「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繼續經營」。這個但書設計反映了當年立法者的人情考量:保護寡婦家庭的生計。但這個例外有兩個鎖:第一只限零售藥商,批發和輸出入不在內;第二只限配偶,子女不行、其他親屬不行、員工更不行。所以你家如果有老西藥房,現實是這樣:老闆在的時候,店在;老闆走了,老闆娘可以接手繼續開(前提是零售);老闆娘也走了,這張歷史身分證就跟著消失,店要繼續經營就必須聘專任駐店藥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