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之1規定,老西藥房的藥師駐店豁免綁定負責人未變更;負責人變更即失效,僅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為例外。
Q · 老藥房過戶給子女,還能免聘駐店藥師嗎?
不能,僅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才保留豁免
依藥事法第104條之1,民國78年底前領照的老西藥房,要保有『不必聘駐店藥師』的優惠,前提是負責人自79年1月1日起從未變更且持續營業。一旦過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優惠立即失效。唯一例外: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的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配偶接任者,可繼續適用。子女、其他親屬、員工接手都不在內。
上一條給了民國 78 年前的老西藥房一張「藥師不必駐店」的VIP卡,這條就是告訴你這張卡的有效期限怎麼算。它寫得非常清楚:那個「老業者」身分是綁在「藥商負責人從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以後從未變更」這個條件上。負責人換了人,VIP卡就立刻作廢。唯一的例外是「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繼續經營」。這個但書設計反映了當年立法者的人情考量:保護寡婦家庭的生計。但這個例外有兩個鎖:第一只限零售藥商,批發和輸出入不在內;第二只限配偶,子女不行、其他親屬不行、員工更不行。所以你家如果有老西藥房,現實是這樣:老闆在的時候,店在;老闆走了,老闆娘可以接手繼續開(前提是零售);老闆娘也走了,這張歷史身分證就跟著消失,店要繼續經營就必須聘專任駐店藥師。
藥事法第104條之1是第104條老業者豁免的限縮條款,明定『負責人未曾變更』為駐店藥師豁免的存續要件:民國78年底前領照的西藥販賣業者或西藥種商,其負責人自79年1月1日後一經變更,豁免即消滅;僅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的藥商,因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任者得例外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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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本條唯一的接手例外是『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子女接手不在內。一旦你被登記為新負責人,駐店豁免就失效,必須立刻聘藥事人員全時駐店,這是經營成本上的重大變化。
需在衛生局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並出示配偶關係證明(戶籍謄本)與前任負責人死亡證明。本條但書要求是『因負責人死亡』的接手,必須是死亡事件觸發,而非活著退休後讓配偶接手。若店家兼營批發或輸出入,該部分業務無法用配偶條款保留豁免。
會。豁免綁定『藥商負責人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一經變更即消滅,須改聘專任駐店藥師。唯一例外是零售藥商因負責人死亡由配偶接手。
第104條老業者豁免的限縮條款,規定負責人未變更才能保留駐店藥師豁免。
民國78年底前領照的西藥房可免聘專任駐店藥師的過渡性優惠,源自第104條。
須是負責人死亡觸發的接手,且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二者缺一不可。
配偶接手豁免只保零售部分;批發與輸出入業務的豁免無法用配偶條款延續。
備死亡證明+配偶關係證明+確認零售項目→向衛生局辦負責人變更登記。
查負責人自79年元旦後是否曾變更、是否持續營業,任一中斷即失效。
須立即聘專任駐店藥師全時駐店,多一份藥師人事固定支出。
把退休轉讓、繼承、股權重組等變更場景全列出,逐一問律師是否觸發104-1。
配偶因死亡接手(零售)可延續豁免;子女接手一律失效,須聘駐店藥師。
| 情境 | 是否觸發負責人變更 | 豁免是否存續 | 是否須聘駐店藥師 |
|---|---|---|---|
| 退休轉讓給他人 | 是 | 否 | 是 |
| 過戶給子女 | 是 | 否 | 是 |
| 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零售) | 是(符合但書) | 是 | 否 |
| 配偶因負責人死亡接手(批發) | 是 | 否 | 是 |
| 員工接手 | 是 | 否 | 是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移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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