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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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2.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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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之2規定,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應繳納費用,其種類與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以收費標準另行公告,不在法律本文內。
Q · 藥事法第104條之2有寫申請費要多少嗎?
沒有,要查食藥署公告的收費標準
藥事法第104條之2只規定「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應繳納費用」,但具體種類與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另以收費標準公告,並未寫在法律本文。這是「法律授權、命令訂定」的典型設計,讓規費能隨行政成本與政策彈性調整。實際估算藥品或醫材上市預算時,要查的是現行版本的「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檢查申請收費標準」,而非藥事法條文。
深度解讀
藥事法上幾乎沒有寫具體的「申請費要多少錢」,這條就是把整個費用體系往外推:所有規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另外公告。你想做藥的查驗登記、醫材的上市許可、藥商營業執照、輸入藥物許可,每一個動作背後都有一張價目表。這張價目表不在藥事法裡,而是在「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檢查申請收費標準」這類附屬法規中。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費用會隨政策調整,立法院修法太慢,授權行政機關才能彈性調整。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在規劃藥品或醫材上市時程時,你要查的不是藥事法本文,而是現行版本的收費標準。光看法條本文準備預算,會漏算一大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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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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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