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藥事法 第 104-3 條

快速跳轉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之3允許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把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外部機構辦理,檢驗責任仍歸原機關。

Q · 政府的藥物檢驗一定是政府自己做的嗎?

不一定。依本條可委任下級或委託外部機構執行

依藥事法第104條之3,衛生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把藥物抽查及檢驗的一部或全部,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給相關機關、民間檢驗機構辦理。檢驗的法律責任仍在原機關,但實際執行者可能是被委託的第三方。委任、委託的細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辦法規範。

深度解讀

每天進入台灣港口和機場的藥品、醫材有上百批,食藥署的人力根本不可能每一批都親自抽驗。這條就是給政府一條後路:必要的時候,藥物抽查和檢驗可以「委任」給下級機關,或「委託」給其他機關甚至民間檢驗機構執行。重點是法律責任沒有跟著外包出去:檢驗結果還是政府的決定,但實際做檢驗的可能是某家通過認證的民間實驗室。這對你的意義是什麼?當你的藥品在邊境被驗出問題,或你的醫材被通報不合格,你以為跟你溝通的是政府,但中間其實夾著一層執行機構。爭議發生時,要釐清的不只是「結果對不對」,還包括「誰負責執行」「過程有沒有依照委託契約的標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04-3 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0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0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