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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101 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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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1 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受行政處罰外,若有犯罪嫌疑應移送司法機關,使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得併行追究。

Q · 藥事違規繳了行政罰款,事情就結束了嗎?

依藥事法第 101 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受行政處罰外,其行為若有犯罪嫌疑(如製造偽藥、販售禁藥、未經核准製造輸入),衛生主管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彼此獨立,繳納罰鍰不會消滅刑事責任,藥局或藥廠被衛生局裁罰後,仍可能收到地檢署傳票。

白話解讀

藥事法上的違規,很多人以為頂多就是被衛生局罰錢、商品下架。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讓人脊背發涼的事實:行政罰跟刑事責任是兩條平行線,可以同時跑。藥局被衛生局罰錢之後,警察還可以再找上門;藥商繳了罰鍰,地檢署的傳票還是會寄來。它的核心邏輯是「一行為二罰」的特殊規則:行政上的不法(沒有許可證、標示不實)和刑事上的不法(製造偽藥、販售禁藥)可能由同一個行為構成,前者由衛生局處理,後者由司法機關處理,兩個程序彼此獨立。看懂這條的人,遇到衛生局上門稽查時的反應會完全不同:他不會以為「乖乖繳罰款就沒事了」,而是會立刻思考「這個違規會不會升級為刑事案件」。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101 條為行政罰與刑事責任的銜接規範,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以行政罰外,其行為若有犯罪嫌疑,衛生主管機關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條使藥事違規的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得以併行,行政罰款的繳納不影響檢察機關對同一行為的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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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被害人,已經向衛生局檢舉了,還能向地檢署告嗎?

可以。藥事法第101條使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得併行。向衛生局檢舉啟動行政調查(要求裁罰或撤照),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則追究製造、販售者的刑事責任,兩程序證據可互通強化。內行人提示:衛生局調查通常比檢察署快,先取得行政調查報告再附在刑事告訴狀後,威力會大得多。

Q2我繳了罰款還會被起訴嗎?

會。這是藥業最危險的誤解。行政罰針對違反行政義務,刑事責任針對製造偽藥、販售禁藥等更嚴重不法,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種規範。繳罰鍰不消滅刑事責任,反而可能被當成自認違規的證據。內行人提示:收到衛生局通知時,繳罰鍰前應先評估刑事風險,否則行政程序的回應策略要倒過來思考,避免因小失大。

Q3藥事法第101條是什麼?

規定藥事違規者除受行政罰外,有犯罪嫌疑時衛生主管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確立行政與刑事責任併行的銜接原則。

Q4藥事法的行政罰和刑事責任有什麼不同?

行政罰是罰鍰、下架、撤照,由衛生局處理;刑事責任是徒刑、罰金、沒收,由地檢署與法院追訴,兩者程序獨立。

Q5什麼叫「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於調查中發現涉犯罪嫌疑,依法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偵辦的程序行為,是行政罰外的第二道追究。

Q6藥事法哪些違規會有刑事責任?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82條)、明知偽禁藥而販賣(83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84條)等都有刑事處罰。

Q7被衛生局裁罰後又被移送地檢署怎麼辦?

立刻委請熟悉藥事刑事責任的律師評估罪名與辯護策略,行政程序的回應須同步考量對刑事程序的影響。

Q8藥事違規被害人怎麼同時走行政和刑事?

保全事證 → 向衛生局檢舉啟動行政調查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並善用行政調查報告附於刑事告訴狀。

Q9收到衛生局稽查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評估違規是否觸犯刑事處罰條款,回應時保留爭議空間,不急著認罰以免被引為自認違規證據。

Q10怎麼判斷違規會不會升級成刑事案件?

看是否涉及偽藥、禁藥、未核准製造輸入等有刑事處罰的條款,並評估是否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害。

Q11藥事法行政罰 vs 刑事責任差在哪?

行政罰針對違反行政義務由衛生局處理;刑事責任針對嚴重不法由司法機關追訴,繳罰鍰不消滅刑責。

Q12繳了罰鍰還會被起訴嗎?

會。兩程序獨立,繳罰鍰甚至可能被當成自認違規的證據,移送案件起訴率偏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penaltycriminal_liability
處理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衛福部)地檢署、法院等司法機關
處罰種類罰鍰、限期改善、撤銷許可證、商品下架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
適用情形違反行政義務(無許可、標示不實、廣告違規)製造偽藥、販售禁藥、未經核准製造輸入等
程序關係獨立進行,可先行裁處獨立進行,繳罰鍰不消滅刑責
舉證主體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9条第2項(公務員の告発義務)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4조 제2항(공무원의 고발의무)
🇨🇳 中國行政处罚法 第27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0 alinéa 2(obligation de l'autorité de signaler au procur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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