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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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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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1 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受行政處罰外,若有犯罪嫌疑應移送司法機關,使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得併行追究。
Q · 藥事違規繳了行政罰款,事情就結束了嗎?
未必。有犯罪嫌疑仍須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藥事法第 101 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受行政處罰外,其行為若有犯罪嫌疑(如製造偽藥、販售禁藥、未經核准製造輸入),衛生主管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彼此獨立,繳納罰鍰不會消滅刑事責任,藥局或藥廠被衛生局裁罰後,仍可能收到地檢署傳票。
深度解讀
藥事法上的違規,很多人以為頂多就是被衛生局罰錢、商品下架。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讓人脊背發涼的事實:行政罰跟刑事責任是兩條平行線,可以同時跑。藥局被衛生局罰錢之後,警察還可以再找上門;藥商繳了罰鍰,地檢署的傳票還是會寄來。它的核心邏輯是「一行為二罰」的特殊規則:行政上的不法(沒有許可證、標示不實)和刑事上的不法(製造偽藥、販售禁藥)可能由同一個行為構成,前者由衛生局處理,後者由司法機關處理,兩個程序彼此獨立。看懂這條的人,遇到衛生局上門稽查時的反應會完全不同:他不會以為「乖乖繳罰款就沒事了」,而是會立刻思考「這個違規會不會升級為刑事案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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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