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0-1 條
快速跳轉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規定提報專利資訊,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資訊,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0條之1規定,新藥許可證所有人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提報專利連結資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Q · 新藥廠把假的或失效的專利資訊提報上去卡學名藥,會怎樣?
可依藥事法100之1移送檢調追刑責
依藥事法第100條之1,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在依第48條之3至第48條之6提報專利連結資訊時,若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提報,涉及刑事責任者,主管機關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實務上常牽動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董事與承辦主管的個人責任都可能被追究。這條真正的威力不在最後判幾年,而在「移送司法機關」本身對藥廠的威嚇力。
深度解讀
新藥廠和學名藥廠之間,存在一個你從沒聽過但每年影響你藥費的戰場:專利連結制度。簡單講,新藥廠如果在新藥許可證上掛了專利資訊,學名藥廠想上市就會被卡住,必須等到專利過期或挑戰成功。這條的存在是因為立法者發現一個漏洞:如果新藥廠提報的專利資訊根本是假的或誇大的(例如把已經失效的專利掛上去),就可以白白延後學名藥上市好幾年,賺取的暴利可能是數十億計。這條給這種詐欺行為按了一個刑事追訴的開關: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提報專利資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它的真正威力不在於最後判幾年,而在於「移送司法機關」這五個字本身對藥廠的威嚇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條文
- 專利名詞
- 詐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