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0 條規定,本法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違規地點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這決定了你訴願與救濟的對象。
Q · 藥事法的罰單是誰開的?我要找誰申訴?
違規地點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除非法律另定中央
依藥事法第 100 條,藥事法所定的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要先看處分書蓋章機關才是有權限的對象,藥局、藥商、標示、廣告等日常違規多由地方開單;製造廠 GMP、新藥許可證等中央保留事項才由衛生福利部處罰。
藥事法那一堆罰則條文,你看到的罰鍰金額是法律寫的「上限」,但開單的是誰?這條告訴你答案: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由你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這不是冷冰冰的程序規定,它決定了三件你應該在意的事:你被開單後該找哪個機關談、你的訴願要寄給哪個上級機關、以及你能不能透過了解地方衛生局的裁量基準預測自己會被罰多少。同一條藥事法違規,台北市衛生局和某個縣衛生局的開罰標準可能差兩三倍,因為地方裁量基準不同。這條看似平淡,但它是你跟政府打交道時定位「對手是誰」的起點。
藥事法第 100 條為罰鍰處罰機關的概括性規定,確立「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的原則,搭配各罰則條文的個別指定(涉及全國性用藥安全者保留予中央),構成藥事行政裁罰的管轄分配基礎,並決定當事人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對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處分書上會記載做出處分的機關(通常是違規地點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依藥事法第 99 條,受罰人可於處罰通知送達後 15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復核才走訴願。這個 15 日比一般訴願 30 日短,是藥事法的特別程序。
原則上地方衛生局負責日常違規執法(藥師、藥局、標示、廣告),中央衛福部食藥署負責全國性事項(製造廠 GMP 認證、新藥許可證撤銷、查驗登記核駁)。各條罰則有明定處罰機關的依該條文,未指定的依第 100 條由地方處罰;跨縣市違規有時由中央接手,要看蓋章機關。
寄錯機關不會中止救濟期限,異議或訴願期間仍持續進行,可能因此逾期而喪失救濟機會。確認處分書蓋章機關為有權對象,是提出救濟前的第一步。
可以。若裁罰金額明顯超出該機關公告裁量基準的中位數且無加重情形,可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張裁量濫用,作為復核或訴願的攻擊點。
原則上由違規行為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法律另指定中央者除外,這是藥事裁罰的管轄起點。
罰鍰處罰機關的概括規定,確立地方原則性管轄+中央個別保留的分配模式,決定救濟對象。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依藥事法第 2 條定義。
指藥事法其他條文若明定處罰機關(如第 92 條之 1 由中央)則優先適用,未指定者才回到本條由地方處罰。
確認蓋章機關→下載裁量基準比對金額→15 日內提異議復核→不服走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向處分書蓋章機關提異議復核,地方衛生局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下載該地方衛生局公告的藥事法違規裁量基準對照表,比對違規態樣對應的金額區間。
依藥事法第 99 條為送達後 15 日內,比一般訴願 30 日短,逾期即喪失復核機會。
| 比較面向 | central_authority | local_authority |
|---|---|---|
| 典型處罰事項 | 製造廠 GMP 重大缺失、新藥許可證撤銷、查驗登記核駁 | 藥師執業違規、藥局管理、藥品標示不實、廣告違規等日常違規 |
| 法源依據 | 各罰則明定中央者(如第 92 條之 1) | 藥事法第 100 條概括規定 |
| 訴願管轄機關 | 行政院 | 衛生福利部 |
| 救濟判斷起點 | 以處分書蓋章機關為準 | 以處分書蓋章機關為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縣(市)政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第二條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層級之提升,並為統一體例文字,爰將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酌修文字。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修正第二條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層級之提升,並為統一體例文字,爰將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