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1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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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00 條規定,本法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違規地點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這決定了你訴願與救濟的對象。
Q · 藥事法的罰單是誰開的?我要找誰申訴?
違規地點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除非法律另定中央
依藥事法第 100 條,藥事法所定的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要先看處分書蓋章機關才是有權限的對象,藥局、藥商、標示、廣告等日常違規多由地方開單;製造廠 GMP、新藥許可證等中央保留事項才由衛生福利部處罰。
深度解讀
藥事法那一堆罰則條文,你看到的罰鍰金額是法律寫的「上限」,但開單的是誰?這條告訴你答案: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由你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這不是冷冰冰的程序規定,它決定了三件你應該在意的事:你被開單後該找哪個機關談、你的訴願要寄給哪個上級機關、以及你能不能透過了解地方衛生局的裁量基準預測自己會被罰多少。同一條藥事法違規,台北市衛生局和某個縣衛生局的開罰標準可能差兩三倍,因為地方裁量基準不同。這條看似平淡,但它是你跟政府打交道時定位「對手是誰」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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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