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99-1

快速跳轉
  1. 1.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2.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3. 3.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9條之1規定藥物查驗登記等案件被駁回,得於四個月內提申復且以一次為限,不服申復決定再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 · 藥證查驗登記被駁回,可以不直接提訴願嗎?

可以,先走申復,四個月內一次為限

依藥事法第99條之1,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案件被駁回時,申請人可在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自己重審,以一次為限。食藥署認申復有理由就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對申復決定仍不服,再依訴願法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續提行政訴訟。申復是藥政案件特有的前置緩衝層,比訴願快、可補新證據,但只有一次機會,書面品質決定成敗。

白話解讀

藥廠最怕的不是被罰錢,是查驗登記被駁回。一張新藥許可證的駁回,可能代表幾億研發費瞬間打水漂、整條產品線停擺、上市時程延後兩年。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緩衝:對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的駁回不服,不用直接跳訴願,可以先走「申復」。四個月內提一次,由衛福部食藥署自己重新審。為什麼這條對藥廠特別重要?因為訴願和行政訴訟動輒兩三年,但申復是同一個機關自己再看一遍,速度快得多,而且不會把關係搞僵。內行的法務和藥政顧問,遇到駁回的第一個動作不是寫訴願書,而是先評估申復成功的機率。走錯路線,等於白花一年。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99條之1為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的前置行政救濟程序: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未獲核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申復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復跟訴願差在哪?為什麼要先走申復?

申復是同一個機關(食藥署)自己再審一次,訴願是上級機關(衛福部)審。申復的優勢是:時間快、可以補新證據、不會把跟主管機關的關係搞僵;訴願有獨立性但時間長。本條的申復是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特有的前置救濟,實務上極為重要。內行人提示:問題若補件就能解決,走申復成功率高;若是法律見解爭議,可考慮跳過申復直接訴願節省時間。

Q2申復被駁回了還能訴願嗎?訴願期限怎麼算?

可以。第三項明定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得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期限從申復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不是從原駁回處分起算,申復期間不計入訴願期間。內行人提示:申復針對事實認定、訴願針對法律見解與裁量濫用,兩段攻防角度要分開設計。

Q3「以一次為限」是什麼意思?可以針對不同理由提兩次嗎?

不行。「以一次為限」是針對同一處分而言,不論理由為何,每個駁回處分只能申復一次,所以申復書品質決定整個救濟戰略。內行人提示:內行做法是用前兩三個月補足所有可能證據(重做試驗、找專家意見書、整理同類產品核准先例),最後一個月才提,把唯一一次用到最大值。

Q4藥事法第99條之1是什麼?

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的前置救濟程序,被駁回可在四個月內提申復,由食藥署自審,以一次為限。

Q5什麼是申復?跟訴願差在哪?

申復是原處分機關食藥署自己重審,訴願是上級衛福部審。申復快、可補新證據,訴願獨立性高但較慢。

Q6哪些藥政案件適用第99條之1申復?

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四類案件未獲核准時,限這四類,不及於罰鍰處分。

Q7申復決定有理由會怎樣?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案件可在申復階段就獲解決。

Q8藥證被駁回怎麼提申復?

標記四個月期限 → 分類駁回理由 → 備齊新證據 → 敘明理由向食藥署提出,以一次為限。

Q9申復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指出原處分的事實認定瑕疵、附上同類藥物核准先例對照、補新試驗數據,比抽象法律論述有效。

Q10申復要準備多久才提?

內行做法用前兩三個月補滿證據(重做試驗、找專家意見書),最後一個月才提,把唯一一次用到最大值。

Q11不服申復決定後續怎麼救濟?

於申復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再續提行政訴訟。

Q12申復 vs 訴願哪個先走?

兩者是先後不是擇一:先申復(事實爭議緩衝層),不服再訴願(法律見解、裁量濫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申復訴願
審查機關原處分機關食藥署自我重審上級機關衛福部訴願會審
次數限制同一處分以一次為限原則一次,但救濟層級獨立
時間通常較快(約2-3個月)較長(半年至一年)
補新證據可,最適合補試驗數據受限,舉證較嚴格
適合爭點事實認定瑕疵法律見解、裁量濫用

申復

審查機關
原處分機關食藥署自我重審
次數限制
同一處分以一次為限
時間
通常較快(約2-3個月)
補新證據
可,最適合補試驗數據
適合爭點
事實認定瑕疵

訴願

審查機關
上級機關衛福部訴願會審
次數限制
原則一次,但救濟層級獨立
時間
較長(半年至一年)
補新證據
受限,舉證較嚴格
適合爭點
法律見解、裁量濫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上の再調査の請求(同一行政庁による再審査)— 制度對照,非藥事專屬對應條文
韓國행정기본법상 이의신청(同機關異議申請)— 制度對照
中國行政复议法上的行政复议 — 制度對照
德國Widerspruchsverfahren (VwGO §§ 68 ff.) — 制度對照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 / recours gracieux(向同一機關提出)— 制度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330 增訂)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一四0七二號公告之相關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應有法律依據者修正移列。

  • 名詞
  • 送達名詞
  • 申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9303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一四0七二號公告之相關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應有法律依據者修正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9-1 條規定:「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