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9條之1規定藥物查驗登記等案件被駁回,得於四個月內提申復且以一次為限,不服申復決定再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 · 藥證查驗登記被駁回,可以不直接提訴願嗎?
可以,先走申復,四個月內一次為限
依藥事法第99條之1,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案件被駁回時,申請人可在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自己重審,以一次為限。食藥署認申復有理由就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對申復決定仍不服,再依訴願法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續提行政訴訟。申復是藥政案件特有的前置緩衝層,比訴願快、可補新證據,但只有一次機會,書面品質決定成敗。
藥廠最怕的不是被罰錢,是查驗登記被駁回。一張新藥許可證的駁回,可能代表幾億研發費瞬間打水漂、整條產品線停擺、上市時程延後兩年。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緩衝:對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的駁回不服,不用直接跳訴願,可以先走「申復」。四個月內提一次,由衛福部食藥署自己重新審。為什麼這條對藥廠特別重要?因為訴願和行政訴訟動輒兩三年,但申復是同一個機關自己再看一遍,速度快得多,而且不會把關係搞僵。內行的法務和藥政顧問,遇到駁回的第一個動作不是寫訴願書,而是先評估申復成功的機率。走錯路線,等於白花一年。
藥事法第99條之1為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的前置行政救濟程序: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未獲核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申復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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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是同一個機關(食藥署)自己再審一次,訴願是上級機關(衛福部)審。申復的優勢是:時間快、可以補新證據、不會把跟主管機關的關係搞僵;訴願有獨立性但時間長。本條的申復是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特有的前置救濟,實務上極為重要。內行人提示:問題若補件就能解決,走申復成功率高;若是法律見解爭議,可考慮跳過申復直接訴願節省時間。
可以。第三項明定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得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期限從申復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不是從原駁回處分起算,申復期間不計入訴願期間。內行人提示:申復針對事實認定、訴願針對法律見解與裁量濫用,兩段攻防角度要分開設計。
不行。「以一次為限」是針對同一處分而言,不論理由為何,每個駁回處分只能申復一次,所以申復書品質決定整個救濟戰略。內行人提示:內行做法是用前兩三個月補足所有可能證據(重做試驗、找專家意見書、整理同類產品核准先例),最後一個月才提,把唯一一次用到最大值。
藥物查驗登記類案件的前置救濟程序,被駁回可在四個月內提申復,由食藥署自審,以一次為限。
申復是原處分機關食藥署自己重審,訴願是上級衛福部審。申復快、可補新證據,訴願獨立性高但較慢。
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四類案件未獲核准時,限這四類,不及於罰鍰處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案件可在申復階段就獲解決。
標記四個月期限 → 分類駁回理由 → 備齊新證據 → 敘明理由向食藥署提出,以一次為限。
明確指出原處分的事實認定瑕疵、附上同類藥物核准先例對照、補新試驗數據,比抽象法律論述有效。
內行做法用前兩三個月補滿證據(重做試驗、找專家意見書),最後一個月才提,把唯一一次用到最大值。
於申復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再續提行政訴訟。
兩者是先後不是擇一:先申復(事實爭議緩衝層),不服再訴願(法律見解、裁量濫用)。
| 比較面向 | 申復 | 訴願 |
|---|---|---|
| 審查機關 | 原處分機關食藥署自我重審 | 上級機關衛福部訴願會審 |
| 次數限制 | 同一處分以一次為限 | 原則一次,但救濟層級獨立 |
| 時間 | 通常較快(約2-3個月) | 較長(半年至一年) |
| 補新證據 | 可,最適合補試驗數據 | 受限,舉證較嚴格 |
| 適合爭點 | 事實認定瑕疵 | 法律見解、裁量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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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一四0七二號公告之相關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應有法律依據者修正移列。
一、本條新增。 二、將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一四0七二號公告之相關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應有法律依據者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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