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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