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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但以一次為限。
  2.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3.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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