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事法 第9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