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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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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但以一次為限。
  2. 2.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3. 3.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9條規定,受罰人不服罰鍰可在送達後15日內書面申請復核(限一次),機關15日內重審,仍不服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 · 收到藥事法罰單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送達後15日內可書面申請復核,限一次

依藥事法第99條,受罰人不服罰鍰,可在處罰通知送達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科處罰鍰機關須於收到異議書後15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若對復核結果仍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被衛生主管機關開了藥事法的罰單,你有兩個救濟管道,這條規定的是第一道「快速救濟」。送達後 15 天內,你可以對「同一個機關」遞書面異議申請復核,他們收到後 15 天內要重新審核,認為你有理由就撤銷或變更罰單。注意三個重點:第一,期限只有 15 天,不是 30 天,比一般訴願期間還短,慢一天就完了;第二,只能申請一次,這是你的一發子彈;第三,這是「向開單機關自己復核」,不是上級機關,所以結果通常不會大翻轉,但成本最低速度最快。如果復核還是不滿意,你才往上走訴願和行政訴訟。對被罰的藥商或藥師來說,這個 15 天是黃金窗口期,沒抓住就只剩走訴願這條路。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99條是藥事裁罰的「第一道快速救濟」規定。受罰人不服罰鍰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15日內以書面向原處罰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且僅限一次;機關須於15日內重行審核並決定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罰。對復核結果仍不服者,得另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形成「復核—訴願—行政訴訟」的分層救濟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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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核跟訴願差在哪?要選哪個?

復核是向開單機關自己申請重新審核,期限15天、免費、流程簡單,但翻盤率較低。訴願是向上級機關提起救濟,期限30天、程序較正式,由上級機關獨立審查。實務上的標準操作是先復核、不滿意再訴願,因為復核期間並不會壓縮訴願時間(訴願期間從復核決定送達後重新起算)。

Q2罰金可以先不繳嗎?復核期間不繳會不會被加重?

行政處分一旦合法送達就有執行力,但可在復核或訴願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申請停止執行,主張立即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金額大時准予停止執行機率不低。若未申請停止執行又拖著不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可能被扣存款或限制出境。

Q3藥事法罰單不服怎麼辦?

送達後15日內以書面向原處罰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限一次,機關15日內重審。

Q4藥事法第99條的復核是什麼?

向開單機關自己申請就同一罰鍰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先行程序,免費、快速、限一次。

Q5什麼叫行政救濟先行程序?

提起訴願前先向原機關請求自我糾錯的任意救濟階段,走不走都不影響後面的訴願權。

Q6復核和訴願差在哪?

復核向原機關、15日、免費、翻盤率較低;訴願向上級機關、30日、程序正式、獨立審查。

Q7藥事法復核怎麼申請?

拍郵戳存證→7日內鎖定爭點→寫書面異議具體載明事實/法條/裁量爭點→向原處罰機關遞出。

Q8復核書面異議要寫什麼?

聚焦事實認定錯誤、法條適用錯誤、裁量未考量應考量事項三類爭點之一,避免情緒性陳述。

Q9復核期間罰鍰可以先不繳嗎?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申請停止執行,書面具體寫明立即執行將造成何種難以回復的損害。

Q10復核被駁回後怎麼接著救濟?

於復核決定送達後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1復核 vs 訴願 先做哪個有利?

先復核較有利:免費快速止血,且復核期間不壓縮訴願時間,等於多一張免費的票。

Q12沒申請復核能直接提訴願嗎?

可以。復核是任意先行程序、非訴願前置要件,未經復核仍得直接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復核訴願
受理機關原科處罰鍰機關(自我審查)上級機關(獨立審查)
期限送達後15日內送達後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
次數以一次為限一次
費用無規費無規費,程序較正式
翻盤率較低(同機關自審)相對較高(上級獨立審)
後續救濟不服可再提訴願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復核

受理機關
原科處罰鍰機關(自我審查)
期限
送達後15日內
次數
以一次為限
費用
無規費
翻盤率
較低(同機關自審)
後續救濟
不服可再提訴願

訴願

受理機關
上級機關(獨立審查)
期限
送達後30日內(訴願法第14條)
次數
一次
費用
無規費,程序較正式
翻盤率
相對較高(上級獨立審)
後續救濟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再調査の請求/審査請求)— 処分庁への再調査の請求が復核に相当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36조 이의신청(처분청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与復核同屬行政救濟先行程序)
德國Widerspruchsverfahren, §§ 68 ff. VwGO(Widerspruch bei der Ausgangsbehörde)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gracieux(recours devant l'autorité auteur de la décision)
美國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 exhaus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agency-level review before judicial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201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認為無理由者,始得依本法之規定,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第二句「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屬贅語,爰予刪除。又受罰人不服時,原規定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七日期限過於短暫,爰將「七日內」修正為「十五日內」。   三、原第二項依實際作業增列「或撤銷」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50428 修正)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項後段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 罰鍰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第二句「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屬贅語,爰予刪除。又受罰人不服時,原規定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七日期限過於短暫,爰將「七日內」修正為「十五日內」。   三、原第二項依實際作業增列「或撤銷」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50428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項後段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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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9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