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8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罰鍰強制執行規定改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Q · 藥事法第98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95年刪除
藥事法第98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逾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刪除後,相關罰鍰之強制執行改依行政執行法辦理,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引用此條應改引現行的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本條原規定藥事法罰鍰逾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民國95年因行政執行法已全面施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一律依該法辦理,本條重複規定已無必要,故予刪除。現行罰鍰追繳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藥事法第9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藥事法罰鍰逾期未繳之強制執行程序,民國95年因行政執行法施行而刪除,現行罰鍰強制執行統一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一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藥事法罰鍰逾期未繳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因行政執行法已全面施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統一依該法辦理,本條重複規定不再必要。
改依行政執行法,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不再依藥事法第98條移送法院。
刪除前依藥事法本條移送法院執行;刪除後依行政執行法由行政執行署執行,執行機關與法源都改變。
依本法科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未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行政執行法業已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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