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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藥事法 第 97-1 條

  1. 1.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2. 2.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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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97條之1規定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時,製造廠6個月內不得送新藥申請;申復重檢仍未過則延長為1年。

Q · 藥廠送驗的藥跟申請資料對不上,會怎樣?

依藥事法第97條之1,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時,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的新申請案件。注意處罰對象是「製造廠」而非單一品項,等於整條產線的新案全部凍結。若在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禁令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延長為一年。這條處理的是「客觀不符」,與第97條的「故意造假」分屬不同層級。

白話解讀

藥廠送藥證申請時,會交一份「申請資料」(製程、配方、檢驗數據),同時還要送一份「實際樣品」給食藥署檢驗。這條法律處理的是一個很特定的狀況:當這兩份東西對不起來時會怎樣。注意,這條不是處理「故意造假」(那是第97條的事),這條處理的是「檢驗結果跟你寫的不一樣」這種事,可能是製程不穩、可能是抄錯數據、也可能是有貓膩。後果是:這家製造廠在 6 個月內不能再送任何新藥申請。如果你不服去申復、重新檢驗還是失敗,禁令直接拉長到 1 年。對中型藥廠來說,這 6 個月或 1 年的「凍結期」可能讓整個年度產品開發計畫崩盤,因為新藥上市的時間表是按季度推進的,停半年等於少一個產品線進場。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97條之1為藥品與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的行政管制條款,規範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時的法律效果:以「製造廠」為單位,於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其新申請案件;若申復期間重新檢驗仍未通過,暫停期間延長為一年。其性質為行政管制措施,而非針對故意造假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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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送驗藥物跟申請資料不符,跟第97條的『使用不實資料』差在哪?

差在主觀故意。第97條是故意造假——明知資料是假的還拿去申請,後果是撤證、2年禁入、移送刑事。本條第97條之1處理的是客觀不符——可能是真有偏差或製程不穩,不一定有故意,後果輕一級:6個月製造廠凍結,申復失敗才升級到1年。實務上食藥署一開始會以本條處置,但調查中若發現故意造假跡象,會切換到第97條走撤證程序。

Q2凍結期間,藥廠的舊產品還能繼續賣嗎?

可以。本條凍結的是新申請案件的受理,不是現有產品的銷售。已取得藥證、還在效期內的藥品都可以繼續製造銷售。這是本條的精準打擊:讓藥廠現金流不會立刻斷掉,但把未來6到12個月的新品推進按下暫停鍵。凍結期間若有藥證到展延時點,須看食藥署個案認定,建議提前6個月以上溝通展延規劃。

Q3藥事法97條之1是什麼?

規範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時,製造廠6個月內不得送新申請案件的查驗登記行政管制條款。

Q4送驗不符跟使用不實資料差在哪?

前者是客觀檢驗不符(暫停受理新案),後者是故意造假(撤證+2年禁入+移送刑事),差在主觀故意。

Q5什麼叫送驗不符?

送驗的實際樣品經食藥署檢驗,其結果與申請資料記載(製程、配方、檢驗數據)不一致。

Q6處罰的是這款藥還是整個製造廠?

是製造廠。禁令期間該廠所有新申請案件都被凍結,不限送驗失敗那一款,等於整條產線連坐。

Q7收到送驗不符通知後怎麼辦?

召集品保、法規、研發三方釐清原因 → 評估申復勝算 → 依限申復或接受 → 同步規劃訴願。

Q8申復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藥事法第99條之1,於處分送達次日起4個月內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Q9凍結期間舊產品還能賣嗎?

可以。本條凍結的是新申請案件受理,不影響已取得藥證、效期內藥品的製造銷售。

Q10怎麼降低被連坐的風險?

把不同產品線分散登記在同公司不同製造廠執照下,一廠被凍結時其他廠仍可送件,是法律允許的避險。

Q11第97條之1 vs 第97條哪個重?

第97條重得多:撤證+2年不受理+移送刑事;97條之1僅暫停受理新案6個月(申復失敗1年)。

Q12申復一定划算嗎?

不一定。申復重檢仍未過會把6個月延長為1年,製程本身有問題時直接接受6個月反而止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7art_97_1
主觀要件故意(明知資料不實仍申請)不要求故意,客觀檢驗不符即適用
處罰對象申請藥商+該藥許可證製造廠(全廠新申請案件)
法律效果撤銷許可證+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移送刑事6個月不受理新案;申復重檢未過延為1年
對舊產品影響該品項撤證不影響已取得藥證之既有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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