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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 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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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2. 2.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一、物質。 二、組合物或配方。 三、醫藥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3規定,新藥許可證所有人得於領證次日起45日內提報三類專利資訊,逾期不適用專利連結保護機制。

Q · 新藥拿到許可證後,專利資訊要在多久內提報?

45日內,逾期失去專利連結保護

依藥事法第48條之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若認有提報必要,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45日內,檢附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這是選擇權不是強制義務,但逾期提報就完全不適用第五章專利連結保護機制。可登載專利僅限三類:物質、組合物或配方、醫藥用途,製造方法等周邊專利不能掛。

深度解讀

你以為一顆新藥從研發到回收成本,主要靠的是定價權。其實藥廠真正的護城河是「專利」加上「法律給的時間優勢」。這條建立了一套叫「專利連結制度」(patent linkage)的機制:新藥拿到藥品許可證後45天內,藥廠可以主動向衛福部「掛上」這顆藥的專利資訊,公開給所有人看。這不是強制義務,是一個策略選項。掛上之後,後續想做學名藥(俗稱「副廠藥」)的廠商必須先處理你的專利權問題才能上市,等於給你一道法律屏障。但代價是你必須45天內提報,逾期就喪失這個保護機制。而且能掛的專利只限三種:物質、組合物配方、醫藥用途。製造方法的專利不行。這是2017年修法引進的美式制度,本質上是藥廠之間在拼上市時間和專利布局的一場精密博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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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3 條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