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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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4規定提報藥品專利資訊應載明專利證書號數、專利期滿日、專利權人及在台代理人,醫藥用途專利須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Q · 提報藥品專利資訊要寫哪些東西?
四項:證書號、期滿日、權利人、在台代理人
依藥事法第48條之4第一項,提報專利資訊須載明四項: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醫藥用途專利須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二、專利權期滿之日;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四、權利人在台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之代理人資料。第二項另要求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時,提報前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已專屬授權並完成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同意。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48條之3)告訴你「可以提報專利資訊」,這條告訴你「要提報哪些東西」。看似平淡的程序規範,但魔鬼藏在細節裡。第一項列了四項必填內容:專利證書號數、專利期滿日、專利權人資料、外國權利人在台代理人。其中第一項暗藏玄機:如果你提報的是「醫藥用途專利」,必須一併指明是該專利的「哪幾個請求項項號」。這個小規定背後的邏輯是:醫藥用途專利通常涵蓋多種治療用途,但你的新藥可能只用到其中幾項,必須精準對應,不能含糊帶過。第二項則處理一個常見的商業現實:藥品許可證的人和專利權人經常不是同一家公司(藥廠買斷專利、技轉、授權...)。這時候提報專利資訊必須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但如果專利已經專屬授權出去並完成登記,只需要被授權人同意就好。這條看起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專利名詞
- 發明專利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專利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藥事法 第 48-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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