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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 第 4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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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定專利資訊如下: 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應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二、專利權期滿之日。 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為其專屬被授權人之上述資料。 四、前款之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代理人,並提報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2. 2.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者,於提報專利資訊時,應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4規定提報藥品專利資訊應載明專利證書號數、專利期滿日、專利權人及在台代理人,醫藥用途專利須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Q · 提報藥品專利資訊要寫哪些東西?

四項:證書號、期滿日、權利人、在台代理人

依藥事法第48條之4第一項,提報專利資訊須載明四項: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醫藥用途專利須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二、專利權期滿之日;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四、權利人在台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之代理人資料。第二項另要求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時,提報前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已專屬授權並完成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同意。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48條之3)告訴你「可以提報專利資訊」,這條告訴你「要提報哪些東西」。看似平淡的程序規範,但魔鬼藏在細節裡。第一項列了四項必填內容:專利證書號數、專利期滿日、專利權人資料、外國權利人在台代理人。其中第一項暗藏玄機:如果你提報的是「醫藥用途專利」,必須一併指明是該專利的「哪幾個請求項項號」。這個小規定背後的邏輯是:醫藥用途專利通常涵蓋多種治療用途,但你的新藥可能只用到其中幾項,必須精準對應,不能含糊帶過。第二項則處理一個常見的商業現實:藥品許可證的人和專利權人經常不是同一家公司(藥廠買斷專利、技轉、授權...)。這時候提報專利資訊必須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但如果專利已經專屬授權出去並完成登記,只需要被授權人同意就好。這條看起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專利名詞
  • 發明專利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專利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藥事法 第 48-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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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4 條規定:「前條所定專利資訊如下: 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應一併敘明請求項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