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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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