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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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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必要時,得令申請者就未使用之藥品限期處理或回收: 一、已有取得許可證之藥品或有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二、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三、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影響用藥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3. 3.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2讓衛福部在病患無藥可救或緊急公衛事件時,專案核准特定藥物繞過查驗登記,是恩慈療法與EUA的法源。

Q · 國內沒有藥能救命,能合法用國外未上市的藥嗎?

能。藥事法48條之2專案核准是法定通道

依藥事法第48條之2第一項第一款,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39條、第40條查驗登記程序限制。此即恩慈療法的法源,由醫師個案申請、衛福部個案核准。第二款則涵蓋疫情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的緊急使用授權。

深度解讀

正常情況下,任何藥品要在台灣賣,必須先過「查驗登記」這道窄門:送資料、做審查、拿許可證,整套流程動輒兩三年。但有兩種狀況等不了這麼久:一個是病患正在死亡或失能的邊緣,國內沒有任何藥能救他;另一個是疫情、生化攻擊這種公衛緊急事件。這條就是為這兩種狀況留的緊急通道,讓衛福部可以「專案核准」特定藥品繞過正常程序進口或製造。COVID-19 期間的疫苗 EUA、瑞德西韋的緊急使用、罕病兒童的恩慈療法用藥,背後都是這條在運作。但這個通道不是永久的,一旦有合法替代藥品出現、緊急狀況結束、或藥品被發現有安全疑慮,衛福部可以隨時撤銷核准並要求回收。簡單說:這是政府在「程序正當」和「人命關天」之間,留給自己的彈性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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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