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醫療器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一項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者。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四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
§ 10–11共 2 條
-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檢驗。 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
- 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驗方式、檢驗項目及其檢驗方法,如附表二。
回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