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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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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檢驗。 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
  2. 2.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驗方式、檢驗項目及其檢驗方法,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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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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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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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規定:「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