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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四章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

§ 19–202

19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20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辦理檢驗機構認證所需之經驗,並能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法規規定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食品、營養、生物醫學工程、醫藥、化學、生物、生命科學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具有從事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確認之經驗。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課程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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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