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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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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4 月 29 日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六章 附則
§ 24–26
共 3 條
第 24 條
開啟 ›
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
非
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 25 條
開啟 ›
申請案涉及委託製造者,申請人應檢具依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規定取得之
核
准證明文件。
第 26 條
開啟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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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 20–23
回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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