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廢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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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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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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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