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26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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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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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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