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11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有毒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