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1.18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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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I-131) │總和 ││食品類別 │ │(Cs-134 + Cs-137)│├───────────┼───────┼──────────┤│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55 Bq/kg) │ (50 Bq/kg) │├───────────┼───────┼──────────┤│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55 Bq/kg) │ (50 Bq/kg) │├───────────┼───────┼──────────┤│飲料及包裝水 │100 貝克/公斤│ 10 貝克/公斤 ││ │(100 Bq/kg) │ (10 Bq/kg) │├───────────┼───────┼──────────┤│其他食品(1)(2) │100 貝克/公斤│ 100 貝克/公斤 ││ │(100 Bq/kg) │ (100 Bq/kg)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 意之行動。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 及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 限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水」之限量。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1.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