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 異動日期:112 年 02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標準 112.03.29 修正全文 5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附件: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包括: 一、水、乙醇、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 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
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其所添加者,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
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