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10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 IC 卡)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但保險對象申請首張健保IC卡,或申請換發之健保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一、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用者。
二、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印製錯誤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