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利:指以藥品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之組合,依我國專利法所取得之專利。 二、專利期內藥品:指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之藥品。 三、逾專利期:指專利權期滿。 四、逾專利期五年內:指專利權期滿日之次日起算,滿五年之期限內。 五、同分組分類:指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及同規格藥品,歸類為相同之組別。其分組分類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定之。 六、規格:指藥品每一包裝在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下之體積或重量。 七、加權平均銷售價格(Weighted Average Price,以下簡稱WAP):指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之同分組項目所有供應商,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銷售金額總和,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八、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roup Weighted Average Price,以下簡稱GWAP):指同分組分類項目所有供應商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銷售金額總和,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九、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支付價格:指同分組分類各項目支付價格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除以同分組各項目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 前項第一款有效成分,包括經醫藥相關專家學者認定有助於增加臨床療效之異構物、特殊晶型或水合物。
-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市場,包括國內市場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定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以下稱十國藥價)之市場。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 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 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 (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