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 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 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 (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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