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05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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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稱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實施人工生殖,應先開立診斷證明書(如附件一),交由受術夫妻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機構。
機構於收受前條書面通知,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後,始得使用捐贈之特定生殖細胞為受術夫妻實施人工生殖。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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