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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05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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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稱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實施人工生殖,應先開立診斷證明書(如附件一),交由受術夫妻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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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精子或卵子捐贈施行人工生殖,應分別申請妻方或夫方之直系血親與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但受術夫妻應申請親屬資料證明之一方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證明確有困難時,得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詳述理由,並由受術夫妻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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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就受術夫妻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與捐贈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或其他個人資料確實對;於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應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就人工生殖資料庫之捐贈人資料,進行查證。
  2. 醫療機構對持有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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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於收受前條書面通知,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後,始得使用捐贈之特定生殖細胞為受術夫妻實施人工生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