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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87

12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
13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本課室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14
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二、文稿之審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5
本分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7
各課室站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站意見不同時,陳請分局長、副分局長核定之。
18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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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