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7共 7 條
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農業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 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 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 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 會計事項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元,會計報告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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