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法條中,可以看到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這意味著農業財團法人在訂定會計制度時,需要考慮到自身的業務情況、會計事務的性質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同時,政府捐助的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而民間捐助的農業財團法人則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參照「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其中明確規定了會計制度應包括的內容,如簿記組織系統圖、會計報告的種類及書表格式、會計科目的名稱、定義及編號等。而對於政府捐助的會計制度核定的要求,可以參照適用於政府捐助的會計處理相關準則,例如「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的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而對於內部審核的處理,則可以參照相關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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