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 六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罰則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清結案前,應停止受理該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