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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第 六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罰則
  1.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3.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清結案前,應停止受理該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