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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