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對於肥料管理法第17條,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農糧資字第○九三一○○二四四八號函,以及肥料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請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對於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在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根據這些資料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案例,來說明此條法規的應用。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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