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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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輸出之肥料,有必要配合國外使用者之要求,而不須符合國內之肥料規格與標示。 二、依國際貿易局之貨品出口規定,肥料標示應註明其產地。
一、輸出之肥料,有必要配合國外使用者之要求,而不須符合國內之肥料規格與標示。 二、依國際貿易局之貨品出口規定,肥料標示應註明其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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