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根據肥料管理法第4條,肥料的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例如,過去曾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關於有機農產品的規範,包括生產、加工及分裝過程中所需符合的標準,以及經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的農產品。這些都是根據肥料管理法第4條所訂定的規範。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肥料之登記證之核發及管理之需要,明確規定肥料之種類、品目(含品名)及規格。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磷肥、鉀肥、次量微量要素肥料、有機質肥料、複合肥料及植物生長輔助劑等七類。肥料品目指各類肥料中之公定名稱,如氮肥中之尿素、硫酸銨等。 三、肥料規格指有效成分、有害成分等,例如尿素之全氮須四十六%以上,二縮脲態氮須在○.九二%以下等,部分已訂國家標準之肥料,其規格須參照其標準訂定。
一、為配合肥料之登記證之核發及管理之需要,明確規定肥料之種類、品目(含品名)及規格。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磷肥、鉀肥、次量微量要素肥料、有機質肥料、複合肥料及植物生長輔助劑等七類。肥料品目指各類肥料中之公定名稱,如氮肥中之尿素、硫酸銨等。 三、肥料規格指有效成分、有害成分等,例如尿素之全氮須四十六%以上,二縮脲態氮須在○.九二%以下等,部分已訂國家標準之肥料,其規格須參照其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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