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 二、堆肥︰指以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 三、登記成分︰指符合肥料規格,經記載於肥料登記證上之肥料成分及含量。 四、肥料業者︰指下列各目規定之業者︰ (一)肥料製造業者︰指具有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並經營肥料製造、加工及其肥料批發、輸出之業者。 (二)肥料輸入業者︰指經營肥料進口及其肥料分裝、批發之業者。 (三)肥料販賣業者︰指經營肥料購入、批發、零售或輸出之業者。 五、肥料標示︰指依本法規定,在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肥料名稱、登記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關事項之文字、圖案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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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之物品。 二、堆肥:指以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 三、登記成分:指符合肥料規格,經記載於肥料登記證上之肥料成分及含量。 四、肥料業者:指下列各目規定之業者: (一)肥料製造業者:指具有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並經營肥料製造、加工及其肥料批發、輸出之業者。 (二)肥料輸入業者:指經營肥料進口及其肥料分裝、批發之業者。 (三)肥料販賣業者:指經營肥料購入、批發、零售或輸出之業者。 五、肥料標示:指依本法規定,在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肥料名稱、登記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關事項之文字、圖案或記號。
立法理由一、闡釋肥料及堆肥之定義。肥料包括有機物、無機物及其混合物。 二、登記成分係指記載於肥料登記證上之成分與含量,為確保肥料品質之最重要措施。 三、所稱肥料製造業者,係指須具備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堆肥場等核准設立文件,並據以取得製造肥料登記證,而實際經營肥料製造、加工之業者。所稱肥料輸入業者,指具備貿易商資格而進口、分裝及批發其肥料之業者。所稱肥料販賣業者,指經營肥料之購入、批圾、零售、輸出之業者。 四、闡釋肥料標示之定義,即係指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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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闡釋肥料及堆肥之定義。肥料包括有機物、無機物及其混合物。 二、登記成分係指記載於肥料登記證上之成分與含量,為確保肥料品質之最重要措施。 三、所稱肥料製造業者,係指須具備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堆肥場等核准設立文件,並據以取得製造肥料登記證,而實際經營肥料製造、加工之業者。所稱肥料輸入業者,指具備貿易商資格而進口、分裝及批發其肥料之業者。所稱肥料販賣業者,指經營肥料之購入、批圾、零售、輸出之業者。 四、闡釋肥料標示之定義,即係指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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