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肥料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其中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該法規,這些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規進行肥料管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肥料管理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10001&FLNO=1》 範例:《https://www.coa.gov.tw/files/report/3/45006B2A-AB05-40A5-B9A7-56C8FF32E344》根據農委會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肥料的管理與監督負有相關責任。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明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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