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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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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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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
意圖
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
第四條
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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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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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販賣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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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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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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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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