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立法理由一、不合本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肥料,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以杜絕違法肥料流入市場。 二、販賣業者除可藉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以分辨肥料品質外,亦可依據其包裝、廠牌之良莠,避免販賣不良肥料。
一、不合本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肥料,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以杜絕違法肥料流入市場。 二、販賣業者除可藉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以分辨肥料品質外,亦可依據其包裝、廠牌之良莠,避免販賣不良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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