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對於肥料管理法第19條的規定,根據行政院衛生署84年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廣告內容如未針對特定食品產品,且僅宣傳營養成分之營養價值,則視為對民眾之營養宣導教育,並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然查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這表示在肥料廣告中,不得虛偽宣傳肥料的功能或效果,必須實事求是地呈現其成分和效用。
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立法理由刊載肥料廣告,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登記成分等,以防止偽劣肥料廣告銷售,且有利於農戶選購所需要之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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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肥料廣告,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登記成分等,以防止偽劣肥料廣告銷售,且有利於農戶選購所需要之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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