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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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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記證。
  2. 2.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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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01 修正)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撤銷其肥料登記證。   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立法理由一、因施用肥料而發生危害時,為慎重起見,須經過相關試驗單位認定。   二、有害物包括重金屬、強酸、強鹼、微生物或其他化學反應之有害物。

(0910524 修正)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記證。   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所稱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係指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時屬合法行為,故後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而非「撤銷」,爰將「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880601 修正)

一、因施用肥料而發生危害時,為慎重起見,須經過相關試驗單位認定。   二、有害物包括重金屬、強酸、強鹼、微生物或其他化學反應之有害物。

(0910524 修正)

本條第一項所稱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係指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時屬合法行為,故後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而非「撤銷」,爰將「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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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肥料管理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